自學考試的學歷受到國家的承認,自學考試畢業生享有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
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也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待遇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
全國自學考試時間一般為:大部分地區每年開設2次,考試時間分別為4月和10月,詳細情況請咨詢所在地自考辦。
自考時間(僅供參考,具體以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
4月自考 |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六 | (上午)09:00-11:30 |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天 | (下午)14:30-17:00 | |
10月自考 |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六 | |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天 |